(2016)渝0115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7100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利,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但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