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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新一与周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5554号原告:宋xx。被告:周xx,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212272724,住奉化市溪口镇湖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审判员  裘盛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琼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