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上海臻实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上海臻实金属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吴一平,黄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10-1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陈玮被执行人:上海臻实金属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一平被执行人: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被执行人:肖家守,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址: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朱莉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2日,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吴一平,男,汉族,1975年7月2日生,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香平,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生,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58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吴一平、黄香平自动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吴一平、黄香平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二、被执行人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吴一平、黄香平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67113元及本案执行费64920.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上海臻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新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日钢结构有限公司、肖家守、朱莉丽、吴一平、黄香平存款7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