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1、张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235号原告:贺某,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的儿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张某2,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贺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邢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令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