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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1、张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235号原告:贺某,女,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原告的儿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张某2,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贺某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邢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令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