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玉春与廖福桂、严若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春,廖福桂,严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春,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廖福桂,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县。被执行人:严若新,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县。李玉春诉廖福桂、严若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叠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廖福桂、严若新购买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13栋1-7-4号房屋一套。因廖福桂、严若新未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玉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9月10日作出(2013)叠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严若新所有的位于龙胜镇古龙街3号6幢二梯六层第三层房屋一套。现因廖福桂与李玉春已达成执行和解,廖福桂已全部履行完毕,李玉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解除以上房屋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廖福桂、严若新购买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13栋1-7-4号房屋(该房屋于2009年9月23日在桂林市房产管理局有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建筑面积:106.38平方米,有抵押)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严若新所有的位于龙胜镇古龙街3号6幢二梯六层第三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龙房权证龙胜字第××号,建筑面积:102.11平方米,有抵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