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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XX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XX明,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姜剑刚,任行长。被执行人:XX明,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潘涛,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明、潘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明、潘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171312.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旭丹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781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姜剑刚,任行长。被执行人:XX明,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云山街道柴家巷18号。被执行人:潘涛,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兰江街道2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XX明、潘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明、潘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171312.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陈建生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王旭丹签发:核稿:拟稿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