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家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81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张家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8151号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罗志辉。委托代理人:陈俊鑫,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银,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0元,由原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许伟雄审判员 邓小斌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