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松好、张志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松好,张志国,彭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松好被执行人:张志国被执行人:彭万军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松好、张志国、彭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依职权,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