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行审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公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4行审1188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永,局长。被申请人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法定代表人刘维民,经理。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5〕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土地建厂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兰陵国土资罚字〔2015〕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临沂江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一、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001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兰陵县矿坑镇棠林村民委员会;二、限你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5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你公司违法占用林地2756.4平方米,处以每25元平方米的罚款,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自然保留地27255.2平方米,处以1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77738元。被申请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遂依法申请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二)项、(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5〕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对申请人作出的兰陵国土资罚字〔2015〕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二项由兰陵县矿坑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耀新审 判 员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孙忠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