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荣与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荣,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荣,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曙光,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申请执行人张云荣与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曙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