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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荣与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荣,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荣,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曙光,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申请执行人张云荣与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曙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曙光、遂平县锦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