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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7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小暖与张丽然、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然,郭小暖,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增水,武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然。委托代理人:贾宝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暖。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鹿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宝玉,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增水。原审被告:武志强。上诉人张丽然因与被上诉人郭小暖及原审被告河北金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恒基公司)、程增水、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一审开庭时间2016年6月28日下午,要求张丽然提供检材样本时间2016年6月29日上午,一审判决时间2016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张丽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鉴材样本,而一审法院要求在庭审结束第二天上午提供检材样本时间过短,不应认定为合理期间,故程序有失公正,可能影响公正裁判,重申应当纠正。二、重审应查明金恒基公司是否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及是否进行了房产抵押担保登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张丽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秀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