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玉龙申请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新砖厂劳动报酬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龙,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新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新砖厂,住所地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刘永健,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7日,住永靖县。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304号刘玉龙申请执行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新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永靖县岘塬镇刘家新砖厂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永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宗明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