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汪红英与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永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英,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永枢,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汪红英,女,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之江路38号西湖花园别墅区。委托代理人:杨霖,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祥街88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85825944。法定代表人:段金富。被执行人:郑永枢,男,汉族,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36975。法定代表人:郑永枢。被执行人:郑雷,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汪红英申请执行郑永枢、郑雷、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666396元,执行费人民币79066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红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永枢、杭州永锦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3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蓝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