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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正国与被执行人柯武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国,柯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正国,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柯武艺,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正国与被执行人柯武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5**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正国与被执行人柯武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正国与被执行人柯武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2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