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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城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光强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强,刘健,郑光强,刘健,郑光强,刘健,郑光强,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郑光强,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刘健,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原告郑光强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郑光强的母亲郑香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借款连本带息10万元。事实和理由:刘健因办厂资金不足,2008年7月11日,由郑香英帮忙从亲朋好友处凑齐10万元借给刘健,在亲朋好友多次催促及郑香英因病住院急需用钱治病的情况下,经多次向刘健催还借款无果,遂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香英于2012年8月2日起诉立案后,因病于2012年8月15日死亡,因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012年9月7日本院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9月20日因一直联系不上的郑香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郑光强的出现而恢复诉讼。郑香英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文周(郑香英的丈夫)、郑广超(郑香英的大儿子)、郑秀卿(郑香英的大女儿)、郑秀叶(郑香英的小女儿)均表明不愿意参加诉讼,只有郑光强(郑香英的小儿子)表明要求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将郑光强列为原告承担诉讼。郑光强反映起诉状上起诉人一栏“郑香英”的签名不是郑香英本人所写,郑香英不会写字,也没有郑香英的捺印认可;郑香英因病住院时,是郑光强陪同郑文周来本院以郑香英的名义起诉立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是郑文周代收的。郑文周作为郑香英的丈夫(同住成年家属),虽有权利代收法律文书,但没有郑香英的委托授权无权以郑香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光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娜审 判 员  王洪堂人民陪审员  林树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