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永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孙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被执行人孙永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5)平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按照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孙永亮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认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孙永亮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宋振国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海文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