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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符正军、韩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符正军,韩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雪松中路与大鹏路交汇处)。代表人:向小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符正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321196612255414)。被执行人:韩运花,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涓江村坝泉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03064561)。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符正军、韩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向李建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金795775.98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24838.66元,并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55%计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申请费10670元,合计837284.64元,但被执行人符正军、韩运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符正军、韩运花的银行账号、存款及其他动产或不动产在937284.6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