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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348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俞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苏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