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陶东将、杨中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东将,杨中江,杨秀楠,陶东将,杨中江,杨秀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陶东将,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中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秀楠,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陶东将与被执行人杨中江、���秀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东将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中江、杨秀楠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619元,申请执行费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杨中江、杨秀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东将以被执行人杨中江、杨秀楠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东将以被执行人杨中江、杨秀楠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2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