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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刘学升与尹兆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升,尹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232号原告:刘学升,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尹兆鑫,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刘学升与被告尹兆鑫、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刘学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学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及25元,由原告刘学升负担。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门小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