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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雷瑞花与李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瑞花,李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雷瑞花,女。被执行人李思龙,男。本院在执行雷瑞花申请执行李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在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思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间,被执行人李思龙之家人履行了2000元的给付义务,该案已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