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王爱根、吴水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才,王爱根,吴水孙,曾火根,张嘟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德才,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王爱根,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吴水孙,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出生,农民,住黎川县。被执行人:曾火根,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张嘟仂,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农民,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才与被执行人王爱根、吴水孙、曾火根、张嘟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爱根、吴水孙、曾火根、张嘟仂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金融等财产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吴水孙银行存款3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划拨。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爱根有自建房一套,房屋产权证为××××,建筑面积为212.41平方米,位于黎川县××村;被执行人张嘟仂出资5万元成立了黎川县××木竹制品加工厂。申请执行人王德才暂不要求处理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才尚有债权本金39743.31元及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止的利息159.96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唐保丁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