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顺兴建材店与深圳市龙日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某建材店,深圳市某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经营者: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彭某,均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叶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0855元及利息2725.24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854.2元及利息2182.54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建材店货款70854.2元及利息2182.5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某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由原告负担779元、被告负担8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