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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与吴爱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吴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1370-9,住所地盐城市华邦国际西厦B区1501室。法定代表人:梁中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爱军,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国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爱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爱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