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华芳与王锦江、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芳,王锦江,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王金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8323号原告王华芳,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江,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许朝晖,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钟,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住所地晋江市内坑长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YA1555482B。投资人王金龙。被告王金龙,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王华芳诉被告王锦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王金龙为本案共同被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燕娜、被告王锦江的委托代理人许朝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以下简称“艺龙纸厂”)及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一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华峰货运公司”,自2004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后于2007年7月23日进行对账,由被告王锦江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运费318700元。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付欠款,请求判决被告王锦江、王金龙、艺龙纸厂共同支付原告运费318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对此,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内容为“兹欠华峰运费叁拾壹万捌仟柒佰元整(¥317800元)。此据,王锦江,2007.7.23”的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运费;2.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经营“华峰货运公司”,但未办理工商登记。被告王锦江辩称,其在2004年是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与原告进行货物运输交易的能力,事实上系其自家经营纸箱厂故发生本案的运输业务,但其也未曾出具相应的欠条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对此,被告王锦江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以此证明原告于案外向被告艺龙纸厂购买纸品并协商以货款抵扣运费;2.追认证明书,以此证明王锦江系艺龙纸厂投资人王金龙的儿子,于2004年至2007年在艺龙纸厂帮忙,王锦江如确实与王华芳对账,艺龙纸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王锦江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未能在指定期间内预缴鉴定费用,对此接受鉴定委托的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已于2016年5月24日将鉴定委托退回处理。被告艺龙纸厂、王金龙均未作答辩。原告认为,被告王锦江提供的送货单虽具有真实性,但系被告艺龙纸厂委托原告运输货物而非原告向被告购买纸品,追认证明书系被告艺龙纸厂的单方声明,不能证明被告王锦江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王锦江虽对其签名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但未能及时预缴鉴定费致鉴定委托被退回,对此被告王锦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依法认定该份欠条的证明力。原告主张本案欠款源于2004年至2007年期间的纸箱运费,由于被告王锦江至2005年4月28日前尚属未成年人,且被告王锦江父亲王金龙个人独资经营的艺龙纸厂系自2000年成立至今,艺龙纸厂的经营范围也与本案纸箱运费相关,被告王锦江主张本案运费系艺龙纸厂拖欠,艺龙纸厂也出具证明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情况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本案运费系被告艺龙纸厂拖欠。被告王锦江提供送货单并主张原告另行向被告艺龙纸厂购买纸品及协商以货款抵扣本案运费,因其主张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王锦江也非相关权利主体,且原告亦予以否认,对此本案不予审查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艺龙纸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为被告王金龙。被告艺龙纸厂委托原告运输纸箱,后由被告王金龙之子被告王锦江于2007年7月23日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运费3187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王华芳与被告艺龙纸厂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艺龙纸厂拖欠原告运费318700元,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艺龙纸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王金龙系其投资人,依照法律规定,如被告艺龙纸厂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告王金龙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提出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艺龙纸厂、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芳运费318700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经济损失。如被告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被告王金龙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王锦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被告晋江市内坑长埔艺龙再生纸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王虹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节选)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javascript:SLC(19741,0)?)》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