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关丽华与王均耀、刘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华,王均耀,刘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123号原告:关丽华,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均耀,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钢,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关丽华与被告王均耀、刘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关丽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丽华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关丽华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