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关丽华与王均耀、刘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华,王均耀,刘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123号原告:关丽华,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王均耀,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钢,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关丽华与被告王均耀、刘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关丽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丽华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关丽华负担。审判员  李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