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与苏正象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人民法院,苏正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苏正象,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苏正象罚金一案,被执行人苏正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正象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灿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