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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宋淑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宋淑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6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白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连成,男,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淑秋,女,1955年10月21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宋淑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柳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