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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立祥与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祥,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848号原告周立祥,男,住依安县。被告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原告周立祥与被告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丰收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立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收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立祥诉称: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与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合并为被告丰收村委会。2012年,原告周立祥在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存款20216.47元、在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存款17026元、在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存款2364元、在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存款6000元,共计存款44606.47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始终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丰收村委会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4606.47元。原告周立祥为证实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用以证实被告丰收村委会截止2012年12月30日欠原告周立祥工程款44606.47元的事实。被告丰收村委会未出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举示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现已合并为被告丰收村委会)明细账页,本院认为,第一、依龙镇德成村委会与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系合并村,合并后为被告丰收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合并后的主体即被告丰收村委会应对合并前主体即依龙镇德成村委会、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所欠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第二、原告所提供的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明细账页系依据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账页记载所来,该账页记载系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农户往来的凭证,且被告丰收村委会未出庭应诉答辩,放弃质证权利。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明细账页予以确认,并且该账页上的债务应由被告丰收村委会承担。通过原告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本院可认定以下事实:依龙镇原德成村委会与依龙镇原丰收村委会合并为被告丰收村委会。2008年开始,原告周立祥用自家机械给被告丰收村委会干活,被告丰收村委会对原告机械干活工程款核实入账,分别为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存款20216.47元、被告丰收村委会(原德成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存款17026元、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内部往来明细账存款2364元、被告丰收村委会(原丰收村委会)应付款明细账存款6000元,截止2012年12月30日,被告丰收村委会共计欠原告机械干活工程款44606.47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丰收村委会仅给付1000元。现被告丰收村委会尚欠原告机械干活工程款43606.47元。本院认为:被告丰收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履行组织管理集体事务过程中将集体工程承包给原告周立祥,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现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机械干活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数额44606.47元,原告向本院举示了在依安县依龙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调取的被告丰收村委会的明细账,但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1000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数额以43606.47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周立祥工程款43606.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被告依安县依龙镇丰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尹志尖人民陪审员  郭东魁人民陪审员  刘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