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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闫星亚与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星亚,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565号原告:闫星亚,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宽,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负责人:曹保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星亚与被告山西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星亚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星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星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星亚负担。审 判 长  韦 瑛审 判 员  安学民人民陪审员  张苏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