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国良申请吴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良,夏霞,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营路。被执行人夏霞,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与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民间借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霞、吴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良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