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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国良申请吴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良,夏霞,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湘营路。被执行人夏霞,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与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民间借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国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夏霞、吴波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夏霞、吴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良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