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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408号原告: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王国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新,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霍汉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旭,该公司行政主管。原告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利晟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计2207.50元,由原告天津汇中寄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