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金中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鲍中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鲍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金中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被执行人鲍中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鲍中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中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中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鲍中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07的存款人民币22820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靖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