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821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32号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5xu.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家岭办事处二亭湾01幢。组织机构代码58545746-x。法定代表人:付明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其工程款1020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家岭办事处二亭湾屈岭星辰项目的不动产星辰大厦及附属商铺[权证号为鄂(2016)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352号]、屈岭星辰项目的不动产1号楼[权证号为鄂(2016)荆门市不动产权第10009984号]进行财产保全,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理由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瑞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屈家岭办事处二亭湾屈岭星辰项目的不动产星辰大厦及附属商铺[权证号为鄂(2016)荆门市不动产权第0000352号]、屈岭星辰项目的不动产1号楼[权证号为鄂(2016)荆门市不动产权第10009984号]。申请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陈湘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