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翟孝渭与被告马占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孝渭,马占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094号原告翟孝渭,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合群,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拥军,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占福,男,1962年8月15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孝渭与被告马占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孝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原告翟孝渭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