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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民终3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居民。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丙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刘某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现白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无法主持调解。原审法院认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辩论的权利。白某、刘某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现白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刘某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白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白某、刘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遇事冷静对待,珍惜夫妻感情。遂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现居住在徐州市××区,在得知起诉消息后,于2016年4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通过EMS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审查而是直接缺席开庭审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白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某提交邮政特快专递回执单一张,欲证明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份特快专递经沛县人民法院签收。本院二审经审理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外,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向刘某送达本案一审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刘某当日签收。刘某于2016年4月7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审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6年4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过答辩期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并在其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刘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