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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斌与陈明、万水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斌,陈明,万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斌,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万水兰,女,汉族,1972年3月28日生,工人,盐城市大丰区城市管理局后勤职员,住盐城市大丰市城市管理局宿舍区。申请执行人董斌与被执行人陈明、万水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万水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