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与苍南县龙港镇洪宫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苍南县龙港镇洪宫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821号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负责人:胡乐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洪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绍改,主任。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洪宫村民委员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8972元,减半收取计39486元,由温州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港项目部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许明恩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方俏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