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与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68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和,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况静,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莲路55号8123号。法定代表人:沈纪甫,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来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明独任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况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费人民币元163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7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7日,被告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进签署了《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2013年12月18号至2014年12月17号,保单号为ASUZ51C12713Q000091W,保费人民币4万元,但被告一直未付保费,后被告2014年5月18日申请退保,原告亦出具了批单,保险合同终止,但在合同存续期间产生了保费人民币163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保费,但被告仍旧拖欠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货物运输险预约投保单1份,证明被告向我司发出承保要约;2、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单1份,证明我司接受了被告的要约,出具了保单,依法对被告的货物进行了承保,同时保单里也约定了保费的结算方式是预付100%的保费,保费的费率是0.08%,全年保费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限是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3、被告退保申请批改申请书1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我司申请退保,退保理由是被告经营不善未接到运输业务,故申请退保处理;4、退保批单1份,证明2014年5月18日我司核准其退保申请,保险合同终止;5、催要保费律师函1份,证明被告退保后一直未支付保费,我司发出律师函催讨保费。被告鑫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鑫来公司为其承运的普通货物在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处签署了保单号为ASUZ51C12713Q000091W《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单》,保险期限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9日,约定最低保费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保费结算为预付100%保费。保单签发后,但被告鑫来公司一直未付保费,后被告鑫来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署了批改申请书申请退保,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了退保批单,保险合同终止。在合同存续期间即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5月18日产生了保费人民币16300元,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多次催要保费未果,委托了法律顾问厉彬律师于2014年12月12日向被告鑫来公司发了律师函要求支付保费16300元;被告未在要求的期限内支付保费,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这一诉讼主张。以上事实,由原告太平洋财保苏州分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险预约险投保单、货物运输险预约保险单正本、批改申请书、退保批单、律师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险预约险投保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鑫来公司在双方确认退保后,未支付退保前的保险费是引起本案诉讼的直接原因,对此应负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公司支付保险费16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6元,由被告苏州鑫来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徐俊方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