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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收到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利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351号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彭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生,上海市x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兴利民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广太。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海兴利民医院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海兴利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韵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