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李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李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30号罪犯陈李平,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37号刑���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李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384元。被告人陈李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7月14日以(2006)浙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李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李平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益 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 希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