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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民初字第1998-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计某1,计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计某1,计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1998-141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计某1,男,成年,汉族,住许昌市。被执行人:计某2,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郭某与计某1,计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85)临法民判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