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3073号原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维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新瑞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3元,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陈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