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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秀敏与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敏,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秀敏。被执行人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冀光,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敏与衡水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56元、执行费1881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视案情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