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鑫阳、梁景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鑫阳,梁景芝,曹晓露,赵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473号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516室。法定代表人:徐庆伦。被告:王鑫阳,。被告:梁景芝,。被告:曹晓露。被告:赵腾。原告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阳、曹晓露、曹晓露、赵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2006年10月8日,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杭州艾米巴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永贵审 判 员 徐同浩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