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行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段俊岚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俊岚,起诉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段培军,段俊岚,起诉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段培军,段俊岚,起诉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段培军,段俊岚,起诉时间,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段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鲁0112行初131号 当事人 原告段俊岚,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合二庄187号,住济南市历下区羊头峪西沟街2号传达室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山大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段培军(系原告之子),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合二庄187号 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时间:2016年8月22日。 开庭时间:2016年9月28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2016年7月得知,2005年5月12日第三人申请将原告名下的财产变更为第三人,被告于2005年8月8日为其办理了历城集用(2005)第1201号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历城集用(2005)第1201号土地使用证。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告1993年2月15日土地登记申请书、2月28日地籍调查表、3月1日土地登记审批表。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证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依据:1、第三人土地登记申请书;2、原告书写的“立字为证”证明;3、郭店镇合二村委会证明;4、第三人的申请和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登记卡;5、土地登记审批表。6、法律依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人意见,同意将被诉土地使用证变更到原告名下。 第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历城集用(2005)第1201号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事实认定 2005年5月12日第三人申请将原告名下土地使用证变更到其名下,提交了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书写的“立字为证”的证明、郭店镇合二村委会证明,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被告经审查,填写了土地登记审批表,于2005年8月8日向第三人颁发历城集用(2005)第1201号土地使用证。庭审中被告称该宗土地是赠与方式处分建筑物���附着物而引起的使用权转移,非初始登记,土地权属界址点、线、面积与原证相同,无需地籍调查。另查明,原告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是由1984年宅基证换发而来,包括10间楼房及附着物北屋、厨房及厕所各1间均由原告所建。2005年5月12日原告将其中10间楼房赠与第三人,但未赠附着物。上述房屋赠与前由原告居住,赠与后第三人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三)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四)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涉案土地是因赠与��生使用权转移,土地权属界址点、线、面积与原土地使用证相同即包括地上建筑物10间楼房及附着物。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附着物的实际占用情况进行了审查。被告未提交共有人(即原告)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故被告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2005年8月8日为第三人作出的历城集用(2005)第1201号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