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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区云山乡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斯芹、王士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区云山乡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赵斯芹,王士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66号申请人连云区云山乡平山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赵斯芹。被执行人王士铁。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区云山乡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赵斯芹、王士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正在执行中,现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2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孙红岭执行员 姚超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