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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96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生女郑某某(27岁)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共同财产分割。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生女郑某某(27岁)已独立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红石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分割;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红波人民陪审员  冯庆霞人民陪审员  王传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