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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尹保全与刘建军、崔瑞芳、尚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保全,刘建军,崔瑞芳,尚挨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尹保全,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秦家河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村。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新市场**号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崔瑞芳,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林遮峪乡刘家塔村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城区公路站附近,系被执行人刘建军妻子,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尚挨存,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东庄墕村人,系被执行人刘建军舅舅,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尹保全申请执行刘建军、崔瑞芳、尚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军、崔瑞芳、尚挨存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保全案款434120元,已执行310000元。经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刘永义执行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