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仲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富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富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山西富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卧虎山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华,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万仲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现申请人山西富增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王华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太原仲裁委员会裁决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华与康建萍共有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志谦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建新 微信公众号“”